(2016)苏0106执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金园园与被告徐超探望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园园,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767号申请执行人金园园,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超,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金园园与被执行人徐超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进行了协商,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了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6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伟萍执 行 员 吕 军执 行 员 池中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