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晓俊与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源达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俊,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源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俊,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源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张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源达饲料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XXXXX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