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尹书容申请执行刘昌海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书容,刘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书容,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水尾镇画稿溪路250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402041661。被执行人刘昌海,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落卜镇河西街四组6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3081361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尹书容申请执行刘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600元。另外,被执行人刘昌海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海名下有川AH54**轿车(品牌:中华牌)一辆。因被执行人刘昌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刘昌海的上述车辆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昌海名下所有的川AH54**轿车(品牌:中华牌)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二、上述车辆被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