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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二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二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777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职务经理。被告刘二孩。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二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