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海勤、钟兰燕等与农雪琴、项再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勤,钟兰燕,农雪琴,项再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101号之五原告:陆海勤。原告:钟兰燕。与原告陆海勤是母关系。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农雪琴。被告:项再胜。与被告农雪琴是夫妻关系。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东,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陆海勤、钟兰燕诉被告农雪琴、项再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陆海勤、钟兰燕于2016年8月22日以与被告农雪琴、项再胜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海勤、钟兰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勤、钟兰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计10365元,由原告陆海勤、钟兰燕负担。审 判 长 冯潆予审 判 员 韦 珍人民陪审员 郭 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日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