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5)永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0元,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霞审 判 员 向才文审 判 员 龙少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