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保定润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许福寿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保定润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许福寿,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2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66498154。法定代表人许福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润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红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东,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铭。原审被告许福寿。原审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新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梁新宇,该局法制股科长。上诉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简称通阳路桥)与被上诉人保定润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润田公司),原审被告许福寿、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阳路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协商处理此事,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通阳路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650元,减半收取13325元,由上诉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 峰审 判 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马 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全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