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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谭景伟与施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景伟,施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974号原告:谭景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施伟华,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谭景伟诉被告施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谭景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景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谭景伟负担。审判长  刘东经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袁金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