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1641号原告:董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兆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居民。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兆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案经送达,被告吕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并育有一子,可见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重归于好尚有可能。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