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孔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孔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