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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孔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孔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