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董立军与马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军,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军,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蓝田县洩湖镇洩湖村第四村民小组66号。被执行人马林,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办下马陵7号省银行家属楼1号楼5单元5层9号。董立军申请马林民间借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