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邱燕与黄镜英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燕,黄镜英,蔡飞,李利成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249号原告:邱燕,女,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黄镜英,女,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蔡飞,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第三人:李利成,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原告邱燕诉被告黄镜英、第三人蔡飞、第三人李利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22日,原告邱燕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邱燕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