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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张福全、王凤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张福全,王凤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3875号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黄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广俊,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则。委托代理人雷晓东。被告张福全。被告王凤。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被告张福全、王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巍独任审判,栾忠莲担任书记员,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雷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福全、王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福全、王凤系原告灌溉农户。2011年至2015年二被告耕种水田面积均为11.5亩。根据东港市物价局、水利局文件规定,二被告2011年至2015年共拖欠原告水费3970元。上述水费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但虽经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1年至2015年水费3970元,并自每个欠费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张福全、王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福全、王凤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原告灌溉农户。2011年至2015年二被告耕种水田面积均为11.5亩。根据东港市物价局、水利局文件规定,2011年每亩水费单价为74.95元,二被告应交纳水费862元,二被告已交纳水费345元,尚欠517元;2012年每亩水费单价为78.8元,二被告应交纳水费906元;2013年每亩水费单价为75.2元,二被告应交水费865元;2014年每亩水费单价为93.35元,二被告应交水费1074元;2015年每亩水费单价为88.12元,二被告应交纳水费1013元,二被告已交纳水费405元,尚欠608元。上款均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虽经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农业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交清当年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每日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东港市物价局与水利局文件、东港市长山镇长山村村民委员会水利费征费明细表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计收水费的依据是东港市物价局、东港市水利局核定的水费标准,原告依据该相关文件收取水费并无不当。二被告使用原告的供水,与原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水费未给付的事实以及拖欠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2011年至2015年所拖欠水费共计379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按《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全、王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水费共计397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17元按日千分之二的比例承担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06元按日千分之二的比例承担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65元按日千分之二的比例承担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74元按日千分之二的比例承担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8元按日千分之二的比例承担违约金。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忠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