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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5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出生日期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491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与合肥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张某处缴获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白色晶体1包,重1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