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马德伟、宋香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马德伟,宋香焕,杨传目,马秀华,杨福忠,王垂雨,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马德伟,男,农民。被执行人:宋香焕,女,农民,系被执行人马德伟之妻。被执行人:杨传目,男,农民。被执行人:马秀华,女,农民。被执行人:杨福忠,男,居民。被执行人:王垂雨,男,居民。被执行人:刘玉英,女,农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马德伟、宋香焕、杨传目、马秀华、杨福忠、王垂雨、刘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某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马德伟、宋香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29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30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含已付利息19991.82元)。二、被告杨传目、马秀华、杨福忠、王垂雨、刘玉英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