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终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勾秀英与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良,勾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江,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良因与被上诉人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良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国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王国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