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尚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郑尚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23号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胡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郑尚鹏,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尚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