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452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