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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郑必莲、张世能、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郑必莲,张世能,罗霞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306号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58233480B)。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春福,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37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66933-5)。法定代表人张世能,该校校长。被告郑必莲,女,生于1965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张世能,男,生于1967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罗霞,女,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郑必莲、张世能、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0万元;2、判决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用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200万元,月利率为2%。同时被告郑必莲、张世能及罗霞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郑必莲、张世能、罗霞为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向原告的借款200万元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经审理认为,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泸泸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玳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