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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耿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保132号之一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耿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耿某、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53万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53万元的财产的查���、冻结。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阜桥辖区冠亚星城C18号楼东单元五层西户(房产证号为:2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