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执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耿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保132号之一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耿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耿某、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53万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53万元的财产的查���、冻结。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阜桥辖区冠亚星城C18号楼东单元五层西户(房产证号为:2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