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尹露谊与滕旭春、鲍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露谊,滕旭春,鲍爱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355号原告尹露谊。被告滕旭春。被告鲍爱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露谊诉被告滕旭春、鲍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露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露谊负担。审 判 长 迟庆娟人民陪审员 叶益善人民陪审员 杨桂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