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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尹露谊与滕旭春、鲍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露谊,滕旭春,鲍爱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355号原告尹露谊。被告滕旭春。被告鲍爱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露谊诉被告滕旭春、鲍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露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露谊负担。审 判 长  迟庆娟人民陪审员  叶益善人民陪审员  杨桂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