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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3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剑勇、廖文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4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剑勇,廖文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417号之一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马峻峰。委托代理人:柴俊科、王佩仪,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剑勇,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廖文婷,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剑勇、廖文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剑勇、廖文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剑勇、廖文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婷欣黄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