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739号-3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徐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739号-3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创业总部一楼,组织机构代码:913707005913650357。法定代表人张恭运,董事长。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工业园福盛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0187-3。法定代表人徐怀勇,经理。被告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7696226-5。法定代表人禚昭呈,经理。被告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咸家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7680533-5。法定代表人鹿月文,经理。被告徐怀勇,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徐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柴沟镇1号街88号2幢1号生产房,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柴沟镇1号街88号1幢1号生产用房、4幢1号生产用房、5幢1号生产用房。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典当、赠与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785民初3739号-3高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徐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739号-3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义务:对查封的被告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柴沟镇1号街88号2幢1号生产房,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对查封的被告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柴沟镇1号街88号1幢1号生产用房、4幢1号生产用房、5幢1号生产用房,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特此通知。附:本院(2016)鲁0785民初3739号-3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鲁0785民初3739号-3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徐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6)鲁0785民初3739号-3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柴沟镇1号街88号1幢1号生产用房、4幢1号生产用房、5幢1号生产用房。对于上述查封的房屋,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转让、抵押、典当、赠与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