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某被执行人:季某申请执行人成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