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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某被执行人:季某申请执行人成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