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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56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金苹。委托代理人李凤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广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