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1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880号申请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被申请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2号青龙园区综合楼二层西侧。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保险单号AJINT60Z0116Q000031E)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胜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