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侯辉诉张晓楠、李志奕、曹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辉,张晓楠,李志奕,曹红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辉,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山,男,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系侯辉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楠,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高登吉,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奕,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高登吉,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珍,女,193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三江口镇中江委*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高登吉,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辉因与被上诉人张晓楠、李志奕、曹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借条中的“法律偿还责任人”的含义不清,应当追加郑勇为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