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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侯辉诉张晓楠、李志奕、曹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辉,张晓楠,李志奕,曹红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辉,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山,男,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系侯辉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楠,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高登吉,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奕,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高登吉,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珍,女,193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三江口镇中江委*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高登吉,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辉因与被上诉人张晓楠、李志奕、曹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借条中的“法律偿还责任人”的含义不清,应当追加郑勇为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