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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运飞、黄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运飞,黄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305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刘运飞。被告黄瑶。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与被告刘运飞、黄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刘运飞、黄瑶主动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农商银行撤回对被告刘运飞、黄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健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