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运飞、黄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运飞,黄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305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刘运飞。被告黄瑶。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与被告刘运飞、黄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刘运飞、黄瑶主动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农商银行撤回对被告刘运飞、黄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健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