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孙曼丽诉韩松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曼丽,韩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768号原告:孙曼丽,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韩松,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曼丽诉被告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曼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