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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朝贵与牟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朝贵,牟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朝贵,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牟建军,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生,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高朝贵与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牟建军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一套(已抵押,另案保全查封),查封牟建军名下的小车一辆(未控制)。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50525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元,以及执行费650元,合计51175元,未执行标的51175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