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锋与姜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姜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412号原告:徐锋,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祥园路28号12号楼10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01029003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敏,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新兴街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01022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与被告姜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剑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