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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锋与姜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姜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412号原告:徐锋,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祥园路28号12号楼10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01029003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敏,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新兴街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01022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与被告姜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剑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