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诉人张艳红交通肇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内01刑申14号张艳红: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不服本院(2015)呼刑一终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判决申诉人犯交通肇事罪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申诉人承担52625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呼和浩特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诉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并未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艳红构成交通肇事罪。申诉人张艳红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故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的形式对本案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