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夏莎与张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莎,张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民初545号原告夏莎,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张花,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夏莎与被告张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莎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合伙经营唯雅妍美容养生馆,经营时间有近半年之久,因各自志向不同,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告提出退伙,被告同意退伙,但被告决定独自经营,原告无异议并提出对各自投资的资金如何处理,被告答复是以投入的资金为准,于是被告在2014年1月26日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夏莎退伙补偿款叁万元整在2015年底之前清还”。后被告偿还了10000元,余欠的2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夏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散伙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合伙经营唯雅妍美容养生会馆的事实;2、欠条,拟证明原告退伙后被告自愿补偿原告30000元,另原告帮被告偿还了2000元的欠款,合计32000元。被告张花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因被告张花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依法定程序和有关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经核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6月合伙经营唯雅妍美容养生会馆,后丁薇入伙。在经营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经营理念存在差异,原告提出退伙,被告表示同意。2014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散伙协议书》,约定原告退伙后其投资款项不予退还,被告自愿给予原告30000元的补偿,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夏莎退伙补偿款叁万元整(30000.0元)在2015年年底之前清还”,张花还在欠条下注明:“另外陈敏处夏莎还款贰仟元整(2000元正)由张花付予夏莎,与以上欠款一并给予”,双方约定在2014年5月1日前还陆仟元,中秋前还陆仟元整,余款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还清。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2000元,余欠的2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由于经营理念存在差异,原告自愿退伙,被告予以同意,双方签订了《散伙协议书》,且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退伙补偿款的偿还期限,被告也在原告退伙后陆续支付了原告12000元,以上充分说明,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伙补偿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莎退伙补偿款20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张花负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文 茂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珊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