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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兴芬诉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于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芬,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于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226号申请人:王兴芬,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余德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于天明,住伊宁市。申请人王兴芬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于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于天明67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王兴芬向本院提供伊犁金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67万元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兴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于天明67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