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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路生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红灯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红灯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707号原告王路生,男,生于1985年10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红灯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原告王路生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红灯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路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路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王路生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