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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肖德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德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034号罪犯肖德语,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新田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3)永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德语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15,564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2003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06年6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8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2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彭志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肖德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奖励分1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肖德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德语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肖德语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德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