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龚敏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龚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被执行人龚敏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017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龚敏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敏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敏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龚敏康(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9的存款人民币1038789.8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漫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