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阳海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6刑初192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9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伟国、莫国星,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及其辩护人黄伟国、莫国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受同案人(另案处理)雇佣,伙同另一同案人(另案处理)携带锯刀、铁锹等工具,翻墙进入本市白云区柯子岭景区,非法采伐降香檀树。阳某等人在挖出一颗降香檀树树根及采伐一株降香檀树树木时,被白某管理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采伐的降香檀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树干及树根共价值人民币768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阳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被告人阳某不知道这些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阳某是从犯,没有前科,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阳某年纪比较大,曾做过手术,不适合长期羁押。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阳某受同案人(另案处理)雇佣,伙同另一同案人(另案处理)携带锯刀、铁锹等工具,翻墙进入本市白云区柯子岭景区,非法采伐降香檀树。阳某等人在挖出一颗降香檀树树根及采伐一株降香檀树树木时,被白某管理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采伐的降香檀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树干及树根共价值人民币76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阳某的供述及辨认,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报失证明,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的照片,涉案物品的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书补充说明,被告人阳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关于本案被告人的定性分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阳某主观上不知道被伐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阳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是被告知是去挖树,但被告人阳某被发现时已是晚上,且被告人阳某并不是从正常通道进入现场,反而是翻围墙进入,整个行动显得相当隐蔽,亦结合事前被告人阳某被承诺能获得的报酬明显高于一般报酬的情况以及被发现后同案人立即逃跑,可以认定被告人阳某事前应知悉所从事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所盗伐的树木是区别于一般树木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涉案的树木经具有野生植物物种鉴定机构——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为降香檀,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告人阳某及同案人在未经批准、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挖出一颗降香檀树树根,后又采伐一株降香檀树树木,行为已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阳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三、缴获的降香檀树树根1个,予以发还受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摩星岭游览区管理处。(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刘莲人民陪审员王向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钊 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