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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邱与被执行人厦门澳诚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邱,厦门澳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334号申请执行人林邱,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厦门澳诚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1004室之03-0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5837235-X。法定代表人单银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澳诚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4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