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陆卫东与陆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东,陆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3979号原告:陆卫东。被告:陆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原告陆卫东与被告陆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陆卫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陆卫东负担。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