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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堂富、罗郁梅与被告岳文中、闵跃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堂富,罗郁梅,委托代理诉讼人,岳文中,闵跃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136号原告:李堂富,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原告:罗郁梅,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安县。二原告委托代理诉讼人:廖建军,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文中,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兴文县。被告:闵跃容,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兴文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鲜富,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堂富、罗郁梅与被告岳文中、闵跃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堂富、闵跃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