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民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兰梅与谭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兰梅,谭超,赖秋成,赖贤伦,谭庚元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兰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朝霞,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司祺,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超,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赖秋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第三人:赖贤伦,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第三人:谭庚元,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赵兰梅因与被上诉人谭超及原审第三人赖秋成、赖贤伦、谭庚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兰梅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书面《撤诉状》,以其不服本院审理的其与谭超、赖秋成、谭庚元、赖贤伦、董海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其已经对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经就其申请再审立案审查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兰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兰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赵兰梅负担;上诉人赵兰梅已预交9800元,多预交的4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徐金信代理审判员 曾玉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婵书 记 员 谢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