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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卢春玲与被告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芬,于占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919号原告:赵淑芬被告:于占新原告卢春玲与被告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赵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淑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淑芬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