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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本怀与何华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怀,何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刘本怀,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何华君,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9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华君现无正规就业单位,且去向不明。另,本院调查其名下房产、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华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前述原因,本案执行款尚无着。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