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朱利松、张建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利松、海宁金地球服饰有限公司、张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朱利松、张建兰所有的房产,本案经参与分配,现已执行到位18195.94元,余款245764.4元,因三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较多,负债较大,被执行人张建兰现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海宁金地球服饰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被执行人朱利松现下落不明,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利松的下落及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40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朱利松的下落及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毛守群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