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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红梅与被告张应才、朱和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梅,张应才,朱和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657号原告:姜红梅,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张应才,男,汉族,约35岁,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朱和佳,女,汉族,约32岁,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姜红梅与被告张应才、朱和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姜红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子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