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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天炳与欧儒梅,杜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炳,欧儒梅,杜陵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344号原告:李天炳,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欧儒梅,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杜陵春,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李天炳与欧儒梅、杜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