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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8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季红伟、马金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季红伟,马金龙,张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28民初1146号原告:刘建红,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委托代理人:刘彩霞(系原告之女),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被告:季红伟,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委托代理人:孙建国,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龙,男,回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被告:张湘新,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原告刘建红诉被告季红伟、马金龙、张湘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红因诉讼主体错误及待后续费用一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红撤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马芸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