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范某甲、韩某等与范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韩某,范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889号原告范某甲,男,1951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韩某,女,1952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范某乙,男,成年人,汉族。原告范某甲、韩某诉被告范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范某甲、韩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某甲、韩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某甲、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范某甲、韩某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化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