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11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树峰、祝玉芹与张洪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峰,祝玉芹,张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19之二号申请人:郭树峰,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申请人:祝玉芹,女,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被执行人:张洪泉,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树峰、祝玉芹与被执行人张洪泉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3)平原证经字第69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郭树峰、祝玉芹于2016年8月15日撤回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3)平原证经字第69号公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公证处(2013)平原证经字第6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博龙 来源:百度搜索“”